發稿人:劉麗美 發稿日:2017/04/03 08:20:00 PM

標題:「重量級學者均認為:太極門冤稅案是個案裁判違憲審查的經典案例」


【記者劉麗美/台北報導】

  大法官釋憲功能與審判功能割裂,讓平反司法冤案遙遙無期,也造成嚴重人權侵害,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通過要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即德國法上所稱之憲法訴願)制度,以完善大法官釋憲之功能,引起社會熱烈關注,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中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於2017年3月31日在台灣大學霖澤館國際會議廳舉辦「個案裁判違憲審查」研討會,邀請法稅學者專家就個案裁判違憲之常見類型,發表評論。國內知名學者,紛紛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太極門冤稅案為例,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葛克昌指出,既然調查有7,401人都說敬師禮是贈與,怎麼會判決一半是贈與、一半是學費?這要憑證據,不能憑經驗法則。蘇友辰律師認為判決太多自由心證無法服眾。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兼任助理教授蔡孟彥表示法官適用過程中有違憲,未來如果申請個案裁判違憲審查,是一個經典案例。

  葛克昌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於2016年12月28日公布,並於一年後施行。根據他的觀察,雖然納保法已通過,但判決對納稅人權益保護的觀念,並沒有改變。他舉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的太極門冤稅案為例,既然調查有7,401人都說敬師禮是贈與,怎麼會判決一半是贈與一半是學費,好像擲銅板一樣,經驗上正反面50%,這要憑證據,不能憑經驗法則。「觀念要改變」葛克昌認為稅法不是徵納雙方的對立,而是協同合作,共同追求租稅公平負擔,稽徵機關作為公益的受託人,本於職責調查對於當事人有利不利都要注意。

  葛克昌提到過去行政程序法施行前,竟有法官採納因為尚未施行,所以可以不適用比例原則、誠信原則,造成全世界的笑話,目前納保法尚未施行前,法官觀念就應該改變,應該有保護納稅人的觀念,行政法院也要先準備,總會決議有哪些與納稅人保護背道而馳,要趕快修改過來。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蘇友辰律師,聽完葛克昌的分析後,認為這件判決排除先進賦稅人權觀念,就是形成申請大法官個案裁判違憲審查最好的例子。

  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兼任助理教授蔡孟彥表示,他有一位學弟最近跑去中區國稅局協談,中區的國稅局官員說:「不用談,因為我們都100%勝訴。」令他心情難過,尤其談到行政法院總是會看一些令人搖頭的案件,其中以稅法為最,因為法官稅法專業不足,判決都以自己的經驗與社會通念來判,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判字第228號判決來說,過去曾經講過N次,爭點就是敬師禮性質,是學費還是贈與?其實很簡單,葛克昌老師有說,有調查7,401人,只是被所謂的經驗與社會通念給搓掉了。

  對於敬師禮的界定,法官並沒有交代,應該先告知是如何推出來?如果國稅局認為是所得,國稅局要盡調查義務與舉證責任。判決書有提到退費,但是不代表退費就是退學費?因為蔡孟彥曾在補習班上課,以他的經驗法則縣市政府有補習班退費標準,在補習班上課超過1/3是不能退費的。如何界定退費是學費,法官都沒有交代。

  對於法官判決內容認為是學費,蔡孟彥認為無法令人信服,他以五月天開演唱會,讓七號公園的交通水洩不通來比喻,人民基於景仰贈與金錢財物,法律不能限制人民內心的自由意志。也不能因為五月天不是宗教,就不能算是贈與。所以依此推論,五月天要提防,未來粉絲送他們的禮物都可能會被視為所得。法官應要職權調查,而直接證據就是應該問當事人敬師禮性質。判決也寫到行政院2011年跨部會議公告調查敬師禮性質,判決書認為不是行政契約沒有拘束效力,但即便不是行政契約,國稅局就不用受到拘束嗎?蔡孟彥表示:「我不認為。」因為這是上級機關的決定啊!後行為不能推翻前行為,而且過去國稅局曾推翻稅務協談,最高與高等行政法院都認為這違背誠信原則,蔡孟彥認為本案法官適用過程中有違憲,未來如果申請個案裁判違憲審查,是一個經典案例。

  蘇友辰律師認為,太極門冤稅案走到現在,國稅局完全站在為國家守財立場,判決中最重要的三大要素,相關舉證責任、推計課稅與協力義務,判決書一面倒向國稅局,本案判決太多自由心證無法服眾,未來提起第三審,希望最高行可以讓人信服。

  輔仁大學法學院教授暨行政副院長兼學士後法律學系系主任吳志光、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楊子慧提供書面發表其學術研究觀點。吳志光表示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通過要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即德國法上所稱之憲法訴願)制度,以完善大法官釋憲之功能,他以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中,李念祖、林子儀及黃國鐘等三位與會代表曾向大會提出的一份書面提案內容為代表,其標題為:「釋憲功能與審判功能割裂,是人權保障的重大障礙—司法院審判機關化,大法官應從事憲法審判」,指出現行釋憲制度的下列缺陷:例如絕無憲法法院或憲法法庭只事憲法解釋,不事審判之立法例;憲法解釋與憲法審判割裂,製造人權保障程序障礙,人民多須經過法院三審後才有機會聲請釋憲,大法官解釋法令違憲之後,還要再審才能加以救濟。司法運用憲法保障人權,竟要五個審級,自是不必要的程序障礙。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前法官Wolfgang Hoffmann-Riem教授於數年前來訪時曾對大法官演講,閒聊論及德國為何堅持憲法訴願制度時,Wolfgang Hoffmann-Riem教授便指出基本權利既作為拘束立法、行政及司法部門而為直接適用的「法」。故在台灣,裁判憲法審查或許正是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的「最後一哩」。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楊子慧以「德國違憲裁判制度與實務」為題,提供德國經驗。

圖說1:蘇友辰律師認為太極門稅案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太多自由心證無法服眾,未來提起第三審,希望最高行可以讓人信服。

圖說2:葛克昌教授提到目前納保法尚未施行前,法官觀念就應該改變,應該有保護納稅人的觀念,行政法院也要先準備,總會決議有哪些與納稅人保護背道而馳,要趕快修改過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