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籌備處檢舉壢新醫院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及第3款規定招收住院醫師案,勞動局發表回應如下:
1. 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及第3款「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保證金」;另依同法第67條,違反前揭2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
2. 本局於今日下午(8月14日)收受該醫師職業工會籌備處檢舉公函,訂於今日函請壢新醫院於明日(8月15日)上午訪談調查並陳述案情,將依據調查結果,依法令規定予以辦理。
3. 另為避免事業單位於招募及僱用員工時違反不得留置證件及收取保證金之相關規定,將儘速函送轄內相關醫療機構予以宣導。
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 劉玉儀處長 (03)3322101轉8019
1. 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及第3款「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保證金」;另依同法第67條,違反前揭2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
2. 本局於今日下午(8月14日)收受該醫師職業工會籌備處檢舉公函,訂於今日函請壢新醫院於明日(8月15日)上午訪談調查並陳述案情,將依據調查結果,依法令規定予以辦理。
3. 另為避免事業單位於招募及僱用員工時違反不得留置證件及收取保證金之相關規定,將儘速函送轄內相關醫療機構予以宣導。
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 劉玉儀處長 (03)3322101轉8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