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稿人:資電部一大隊四中隊柯建州 發稿日:2017/03/31 06:56:00 AM

標題:「街邊屍體勿亂撿,一不小心就進監」

某週末夜晚小明獨自前往酒吧小酌,因與鄰座A女相談甚歡,便一同暢飲同樂。酒過三巡A女不勝酒力陷入昏睡,眼見A女面容貌美、身材姣好,一時色慾薰心,逕將A女攙扶至附近賓館性侵得逞,A女清醒後立即向派出所報案,經地檢署偵結起訴,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刑法第225條第1項明文:「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酒醉即可被定認有障礙而存在「不能抗拒」或「不知抗拒」之情事,小明乘機為之性交行為,實已侵害A女之「性自主權」,已構成刑法乘機性交罪。
兩性相處應建立在平等與尊重上,任何人之性自主權都同受法律保護,不容他人恣意剝奪侵害,在此呼籲,任何冠冕堂皇之理由都無法粉飾「撿屍就是性犯罪」之事實,男女交往應謹守分際勿逾矩,斷不可為逞一時之色欲而葬送了一世美好的前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