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稿人:資電部一大隊四中隊柯建州 發稿日:2017/03/31 07:16:00 AM

標題:「酒後駕車醉不行,汰除失業不留情」

某單位下士休假期間在友人住處飲酒,明知酒駕不可為仍漠視規定,開車拜友人,因酒後反應力、注意力變差加上超速駕駛,遂失控打滑撞上安全島,經路人報警處理測得呼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33毫克。經地檢署偵結起訴,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昜科罰金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繳罰金18萬元,且遭單位評定不適服現役汰除。
酒後呼氣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達0.25毫克以上,就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移送法辦之標準,此外未達上述標準,若有肇事或發生車禍,只要被警察測到酒精反應,就會被認定是「酒後反應力及注意力降低,而影響車輛操控之穩定性」,而構成酒後駕車行為。
酒駕行為不僅造成人員注意能力降低,提高重大違反交通規則之可能外,嚴重時將導致他人家破人亡;以新聞報導有關「葉少爺」、「吳少爺」等因酒駕撞死人,致受害者家庭破裂為例,他們本身除了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外,還有鉅額的民事賠償,在良心上還需承受一輩子的不安,反觀軍人同時肩負保家衛國之責,如有違犯,更應嚴懲不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