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稿人:吳蜜蘭 發稿日:2017/04/20 01:24:00 PM

標題:「政令宣導: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

居住在偏鄉山區的劉奶奶,因年邁行動不便、多年身體病痛無法自行就醫,長期由同住的獨子協助到鄰近診所就醫,但因獨子經濟不寬裕,無法購買車子承載劉奶奶就醫,造成就醫不便,希望相關單位能協助解決相關問題。
上述問題顯示:如果一定要病人每次都到醫療院所就診由醫師親自訪視,實務上有困難也不盡人情,所以相關法規規定實情如何呢?
醫師親自診察義務的要求乃根據醫師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而來:「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
依據衛生福利部對相關醫師法的解釋:「對於須【長期】服藥之【慢性】病人,因行動不便或出國等因素,無法親自到診,委請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醫師依其專業知識之判斷,確信可以掌握病情,醫師是可以開給【相同方劑】;【相同處方】。」另外,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規定:「醫療機構在民眾就醫時,應查核其本人之健保卡;如有不符時,應拒絕其以保險對象身分就醫。但須【長期】服藥之【慢性】病人,如有行動不便;經醫師認定或經受託人提供切結文件,無法親自就醫者,以繼續領取【相同方劑】;【相同處方】為限,可以委請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醫師依其專業知識之判斷,確信可以掌握病情,再開給【相同方劑】;【相同處方】。
綜合以上所述:醫師必須親自診治病人,才能決定病人的治療方針或用藥;且病人的病情隨時可能發生不可預測的變化,因此醫師對其診治的病人,均應親自再次診察,才可以開立處方治療。但是在必要情形下,是可以委請他人拿藥的,例如:必須是長期服藥之慢性病人(病情沒有變化),而且行動不便,以繼續領取「相同」處方為限。舉例來說,罹患慢性病的病人委請他人代拿感冒藥可不可以呢?感冒雖然不是大病,但是不是慢性病,醫師必須依病人當時感冒的症狀開立適合的處方,所以代拿感冒藥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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