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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漏洞百出傷及無辜 學者直指法條違憲

奢侈稅漏洞百出傷及無辜 學者直指法條違憲(記者徐敏/台北報導)為了實現社會正義、抑制炒房等社會政策目的,制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簡稱特銷稅,俗稱「奢侈稅」),上路後,不僅沒有成果,反而成為侵害人權最多的稅法。今(2018)年9月29日東吳財稅法研究中心、法稅改革聯盟與台灣稅法協會於東吳大學城中校區舉辦「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部分條文違憲疑義」座談會,邀請專家學者針對奢侈稅無法合致的條文探討有否違憲?又罰鍰是否合宜?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邱晨表示,從陳先生等五個奢侈稅災案例,明明都有自住事實,且有相關繳費單據足以證明,只因支付房貸經濟壓力、或學區就學環境等考量因素(非規避稅捐)而沒有遷入戶籍,無法合致特銷稅第五條之規定,被國稅局補徵奢侈稅並處一倍罰鍰。奢侈稅立法之目的是為了避免短期交易規避稅捐義務,主要是社會目的、而不是財政目的稅捐。然立法卻綁在有沒有遷入戶籍的形式要件,不符合台灣真實的現況,加上行政法院認為戶籍是立法裁量事項,就不去管他。邱晨認為立法裁量還是要有憲法界限,基於憲法保障的基本生存權,是不可以用稅捐干預的,行政法院這樣見解已經忘了憲法的界限。邱晨引述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討論基本免稅額的一段論述,強調立法者有立法形成自由,但要有憲法界限。如同所得稅報稅是以家戶申報撫養父母,也不必住在一起,為何奢侈稅卻沒這樣去做?所以如果沒有貼近事實的考量,立法本身就有問題。邱晨指出,不只奢侈稅案例,台灣的稅捐處罰一直以來都有很大的問題,需要做全面性檢討。目前稅捐實際狀況,稅捐秩序罰沒有最高的限額,像是罰以漏稅額的2倍,對納稅義務人本身的稅捐責難程度來說,是不合理。邱晨參考德國法的經驗,提出二點修法的思考方向:一、稅捐罰宜以故意及重大過失為原則;二、漏稅罰鍰額度宜上限規定,一定要修法。邱晨建議立法在考量政策之外,重要的是到底合不合於憲法的原理原則,尤其是台灣現在從一個自由法治走向社會法治國家,基本上國家對人民的稅捐手段,除了徵稅的目的之外,不能夠透過徵稅的手段限制人民受憲法保障的生存權、或是家庭婚姻權利,這絕對是會被禁止的。她呼籲立法的時候必須去思考,憲法所保障人民的生存權要怎麼樣去實現,這是立法的界限所在。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特聘教授黃俊杰表示,奢侈稅比較像是非財政目的的稅捐,越偏離財政目的的稅捐,它的正當性基礎就要更強,站在這個角度,特銷稅有沒有達到當初立法目的要打問號?從指導學生(國稅局官員)寫特銷稅研究報告的結論,以及特銷稅(特別是房地的特銷稅)在2015年修法、和2016年停徵特銷稅不動產部分,改以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取代之,可知特銷稅立法目的無法得到實現,也沒有達到抑制房價成效。黃俊杰表示,特銷稅不僅不能夠實現立法目的,還有可能無法通過比例原則,也有可能涉及到人民相關基本權的問題,像是生存跟家庭問題。對於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所稱「辦竣戶籍登記」的排除要件,修法的重心在針對自住型的房屋,因為辦妥戶籍登記才能夠構成自住的積極要件,這種規範是有漏洞的,如果要課徵特銷稅根本就是違憲。為達到憲法意旨,應該要做相當目的性的限縮;對自住型的房屋財產的受益、或是因為買賣財產的增加而必須要課稅,應該要在一個限度內,同一棟房舍有可能會有財產交易所得的問題、土地增值稅、特銷稅,稅捐對於人民的負擔有個總計算,如果超出人民可以容許的範圍,這已不是財產的限制,而是生存權的問題。「特銷稅是否已名存實亡?」黃俊杰建議為簡政輕稅,可考慮予以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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