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稿人:廖旻姍 發稿日:2017/04/20 09:05:00 PM

標題:「恐龍法官濫用自由心證 打臉司法改革?」

恐龍法官濫用自由心證 打臉司法改革?

(記者廖旻姍/報導)備受各界矚目的太極門稅務冤案在今年3月9日遭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林秋華、莊金昌及劉錫賢三人判決駁回,判決書照抄21年前已經刑事法院廢棄不採用的違法起訴書內容,各界質疑法官的自由心證可以不依據事實證據,自由亂判嗎?2017年4月1日世界公民日國際論壇「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228號判決所涉程序及實體法律問題為例」,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張永明強調法律適用上,要將事實先認定,再適用法律;在適用法律上,遺贈稅法對贈與有定義,財產無償給他方,他方允受。然法院若不採贈與的定義,而以有對價關係來論,又沒有法律基礎,這樣就會有問題。

  張永明指出,台灣民間信仰,這種現象非常普遍,師父以心靈感召弟子,主要做弘法工作,沒有經濟對價,而由弟子供養,是要認定為有償還是無償贈與?如果對其他團體沒有用這樣的方式去看待,僅對太極門不平等的對待,適用法律上很明顯有瑕疵。張永明表示,太極門案可以讓我們好好思考國家稅捐的課徵跟救濟,到底有沒有讓人民的權利獲得保障,一般人民遇到稅務問題,摸摸鼻子認賠,這樣情形愈來愈多時,人民的怨懟也會加深,哪一天會爆發不得而知。張永明鼓勵太極門繼續用理性方式,促進制度面往良善方向前進,假使對眾人有幫助,其他團體也能夠感受到大家的付出。納稅義務人個人力量很微薄,而太極門使稅制逐步完善化,貢獻相當大。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顧問黃國鐘律師指出,對於稅務案件,最重要的是要注意法律規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裡提到稅捐機關違法取得的證據,因為稅捐機關只是政府公法上的一隻手一隻腳而已,所以檢察官違法取得的證據也不能讓稅捐機關拿來課稅使用,才符合法治國家法定程序原則。黃國鐘觀察到司法改革的現象後提出「司法反改革」,因為該改革不改革,都改革別人。

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台灣)人權委員會委員蔡靜玫律師提到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的記者會中,林秋華法官坦承「經濟實質宏觀角度」並沒有法條依據,法官有這麼大的權力,可以在沒有法律規定之下,擅自做不是「無償贈與」這樣的判決認定嗎?蔡靜玫認為所謂「經濟實質層面為客觀宏觀角度」,根本就是曲解稅法制度上「實質課稅原則」之意涵,弟子贈與師父之謝師禮,是出於感謝心意,符合民法「贈與」之規定,依照租稅法定主義精神及「贈與敬師禮」,是表彰固有傳統文化尊師重道之精神,並沒有稅法上金錢交易的經濟價值或對價行為,自然不須適用實質課稅原則。就證據法則而言,證據顯示太極門弟子的敬師禮是「贈與」性質,林秋華等三位法官居然用「經濟的實質的宏觀角度」硬將敬師禮指稱是學費,任意扭曲納稅義務人私法行為之真意,用臆測推斷不存在的課稅事實,否定憲法及民法契約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其權利義務關係之根本法律價值,根本就是人治時代的恣意法則。

很多學者指出,太極門刑案或稅案都是被製造出來的假案、冤案,更有學者直指太極門稅務案件是稅法上的228事件。2017年3月9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太極門掌門人80、82、83及8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訴,計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李迎新表示,根本是自始就不應該存在的訴訟。太極門稅務冤案緣起於侯寬仁檢察官違法不實起訴書,而此一起訴書已在2007年被三審級法院廢棄不用。李迎新認為當侯寬仁檢察官代表政府行使行政權起訴犯罪行為,指掌門人所獲得的財物屬犯罪所得,同一時間,代表政府行使行政權核課稅捐的財政部如何再認定該「犯罪所得」可以課徵所得稅?所以對掌門人之核課處分,根本是重大且明顯的錯誤。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就人民同一違法行為,禁止國家為多次之處罰,用意即在避免就同一被告的同一案件重複追訴,避免政府公權力的濫用,是具有憲法位階的原理原則,其效力可以拘束所有國家機關,稅捐機關自然應該受到拘束。李迎新呼籲要落實轉型正義,政府起始點的錯誤,造成太極門師徒人權遭受侵害,回歸初始,國稅局的核課處分本來就應該判為無效,還給太極門師徒一個公道。

2017年世界公民日國際論壇,呼籲司法改革要重視轉型正義、程序正義,包括檢察官、法官的退場機制,希望全民覺醒,帶動法稅改革。左起李迎新、蔡靜玫、張永明、黃國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