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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提案被黑箱消滅 中選會已逾越職權?

公投提案被黑箱消滅 中選會已逾越職權?【記者徐勇然/台北報導】新版公投法剛上路,提案如雨後春筍,但提出的37個案件中竟被中選會駁回10案,高達近四成的駁回率,現行公投法真能讓人民充分表達意見嗎?中選會執行適當嗎?「全民公審」節目第二十一集 http://www.worldpeoplenews.com/content/video/310736 邀請到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教授、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及網路上談「超徵還民」影片點擊率超過百萬的輔大企管系助理教授魏賜聰,暢談對新公投法及中選會駁回人民提案「還稅於民」公投案的看法。 關於中選會駁回「還稅於民」公投案,提案人吳景欽質疑程序有問題,他表示人民審慎提出公投案,而中選會舉辦聽證會釐清爭點,卻認為預備聽證程序,是「得」舉辦,不是「應」舉辦,態度上就是不對。 吳景欽認為,中選會對「還稅於民」公投案,本應依公投法第二條,事前告知聽證會欲討論的事項;然而,中選會只告知將針對「租稅」爭點做辯論,然於實際聽證會上討論過程中,財政部官員及代表的專家學者卻大肆以「預算」為題做突襲,並說「超徵」用詞有誘導性,但「超徵」是財政部以往一貫用詞,中選會卻以此用語不夠公正為由,事後再要求申請人用書面補充說明,也不准人民申請再辦聽證,非常荒謬。 陳志龍認為,中選會駁回該案過程中,未依公投法的原則及目的,也未依法行使職權,且中選會審查過程超出公投法規定、文意解釋、立法目的與解釋,這是不對的。另外,政府超徵非常嚴重,超徵不是法定預算又流向不明,已涉及刑法第129條違法徵收、第131條圖利罪等公務員貪瀆問題,歷年財政部長、國稅局長都有責任,超徵還民公投其實是給財政部一個解套方案。 魏賜聰指出,中選會駁回的理由非常誇張,認為超徵是高權行政用語、有誘導語意,這是哪個辭典解釋的?依據哪個法律?超徵一詞最早出現在1966年,聯合報與經濟日報,從那年開始,每一個文件裡面提到的超徵都是官方用語,怎麼會是誘導!像是最近美國賓州米德鎮房屋稅超收,就主動還給所有人民。「還稅於民」公投案聽證會中有高達78%專家學者都說提案內容與租稅事項無關,67%則說跟預算事項無關,中選會怎麼可以關起門來逕為翻案?且中選會本職是辦理選舉,怎麼有權可以裁決公投案?中選會職權應該是輔導人民,補足公投有所有不足的地方,現在卻去做公投審查跟批駁,是大有問題的。再者,關於公投法第二條第四款規範的範圍是法律解釋,中選會可以解釋法令、釋憲嗎?魏賜聰要求中選會公佈當天的錄影帶、會議紀錄及當天記名表決的結果,向全民負責。 陳志龍表示,不管立法、行政、司法機關及媒體,皆須堅持民主、理性兩大原則,中選會是行政單位,卻未依法中立判斷,反而濫權違法解釋;用租稅高權主義,而未以租稅人權概念合理審查;超出法定預算的錢就是違法不當得利,要還給人民!依照公投法意涵,能否核准或否決,皆有其目的性、立法解釋,因此預算無法編列都不是理由。蔡總統曾在2008年公開表示超徵應還給人民,中選會要打臉蔡總統嗎?更進一步說,超徵就是濫權徵收的問題,退還於民本屬應當,何需再提公投決定,那僅是因政府本當主動做,但卻未做之故! 吳景欽還提到,中選會所做的行政處分並無附理由,超徵還民提案到底是違反預算問題或作業問題並未講清楚。而在民主法治的時代,就是要透明、公開,聽證程序有現場直播,但是中選會委員針對提案怎麼做決定、誰投了什麼票等,卻完全不公開,申請人只能藉由行政訴訟請求法院要求中選會公開。超徵還民提案所論述的是全國性的問題,財政部之前用「超徵」,現在改稱「短估」,不管用什麼名詞,明明景氣這麼差,怎麼會超徵,錢用到哪裡?全民都應更強烈的監督財政部與國家。 魏賜聰表示,在我國教育中,除了學財稅法的人外,98%國人沒接受稅法的公民教育,所以人民都是收到稅單就去繳,甚至收到繳不起的稅單,投訴無門,只能暗夜哭泣,甚至跳樓自殺,就算訴訟打到最後,仍是敗訴的比比皆是,像這樣的問題遍及全台,再這樣下去,全民會遭殃、會被蠶食鯨吞,下場會比現在更糟。而檯面上說一套、檯面下做一套的中選會委員應通通革除,委員應該交由人民來選舉。圖 「全民公審」節目第二十一集 學者暢談對新公投法及中選會駁回人民提案「還稅於民」公投案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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