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說: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系主任黃士洲感慨,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6所謂「故意」、「且與事實不相符」,作為證據排除的構成要件,對於納稅人權利保障目的,在實務上幾乎用不上,顯然有欠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