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一:919竹北警察非法逮捕事件,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趙子榮指出,妨礙名譽罪要告訴乃論,不相信李姓主任執行官,預先就知道黃女士會在那裡舉牌,預防性羈押,預防性告訴?太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