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怡君/台北報導〕前年九合一選舉時無黨籍前雲林縣議員蕭慧敏涉及賄選案,以每票1000元向選區有投票權的選民賄選,刑事部分她被查出見人就塞錢,明示、暗示把票投給她,最終以該選區第5高票勝選;檢方偵結依違反選罷法將蕭起訴。法院審理時,蕭慧敏坦承犯罪。一審雲林地院認蕭違反選罷法中交付賄賂罪,判刑2年、緩刑5年,條件是須向公庫支付100萬元。然二審台南高分院指難認蕭慧敏「無再犯之虞」或「無執行刑罰之必要」,且蕭的自白已依選罷法規進行減刑,故難以她坦承犯行作為是否適用緩刑的審酌事項,二審因此在判她2年徒刑的同時,決定撤銷緩刑,由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蕭另被判當選無效確定。
政府為杜絕賄選歪風、匡正選舉文化,每次選舉都會不斷地透過媒體及司法人員,對候選人或選民宣導勿以金錢、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換取選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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