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 (一)新興菸品:指類菸品(如電子煙、加熱式菸品)與其他菸品。 (二)使用新興菸品:指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新興菸品,或攜帶已點燃或已啟動使用功能新興 菸品之行為。 二、禁用範圍係菸害防制法第15條及第16條所定位於本府各機關、學校範圍內之禁止吸菸場所及本府各機關、學校公務車輛。 三、本府各機關、學校所轄場館(地)提供他人使用時,使用人應遵守「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禁用新興菸品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