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 第1屆委員公開推薦遴選簡章 一、緣起 為擴大臺北市政府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所定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教師會、學生家長團體、其他與推展家庭教育有關之公私立機構等團體代表及家庭教育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等委員徵選來源,提升民主參與,落實治理精神,特訂定本簡章建立公開徵求推薦及遴選機制。 二、辦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受理推薦委員類型 本市教師會、學生家長團體、其他與推展家庭教育有關之公私立機構等團體代表及家庭教育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四、受理推薦日期 自109年7月17日(星期五)上午8時至109年7月30日(星期四)下午5時止。 五、委員聘期:2年(自109年9月1日至111年8月31日止)。 六、被推薦者資格 (一)應具備重視家庭教育意識,且無違反家庭教育法推展與宣導之行為、不具公務人員身分者。 (二)另須至少符合下列二項資格。 1、曾任或現任下列委員會之委員2年以上。 (1)行政院及所轄屬部、會、行、總處、署、院之家庭教育專案小組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 (2)各級學校家庭教育委員會或各學層學生家長會聯合會家庭教育委員會。 2、各專業領域中具增進家人關係或促進家庭功能等教育預防相關議題研究或著作之大專院校助理教授以上者。 3、曾任或現任具促進家人關係或家庭功能等教育預防議題有關之立案團體或基金會(以下簡稱團體或基金會)之董/理(監)事、秘書長、執行長,服務年資累計2年以上(含)者。 4、各專業領域中從事增進家人關係或家庭功能等教育預防相關議題倡議及推動工作2年以上(含),有具體事蹟者。 5、具1年以上(含)從事有關增進家人關係或家庭功能等教育預防相關議題之授課或教學經驗者。 6、獲教育部審查核定合於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者。 7、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設置之本市國小、國中、高中及高職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其身分於本簡章第5點委員聘期維持1年以上者。 七、推薦方式 (一)推薦單位及人數限制 1、行政院及所轄屬部(會、行、總處、署、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市府各局處及所轄屬機關(構)、本市國小校長協會、本市中等學校校長協會、每一立案5年以上之團體或基金會,均各得推薦2人(含)參與遴選。 2、市立大學及本局所轄屬公私立各級學校(含學生家長會)各得推薦3人參與遴選,惟不得跨校推薦。 (二)本局為兼顧不同專業領域及性別需求,得依本簡章第5至6點規定資格另推薦人選參與遴選,並不受人數限制。 (三)依本簡章第5至6點規定資格自我推薦參與「學者專家」類型遴選者,亦不受人數限制。 (四)推薦表及相關資料詳見附件1至2。 八、委員應盡義務及權利 (一)本會委員應積極參與每年召開2次之會議,必要時配合出席臨時會議;倘委員出席會議次數未達該屆開會次數之二分之一者,其出缺席情形列為下(第2)屆本會委員遴選之參據。 (二)本會委員未經授權,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言,亦不得有損及市府名譽之情事,如經本局查證屬實者,得作為下屆本會委員遴選之參據。 (三)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支領出席費。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2年,期滿得再經遴選續聘;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本局得依規定予以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出缺任期未滿3個月者,不予補聘。但以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7款代表身分出任者,得由該團體依實際需要改派補足原任期。 九、公告周知方式 (一)由本局函請本簡章第7點第1項所列推薦單位擇優推薦之。 (二)公告於本局網頁及本市家庭教育中心網站。 十、報名方式 (一)公開接受推薦人選期間以14天(日曆天)為限,未依本簡章推薦者均不予受理;本次參與遴選之相關資料,不予退還。 (二)報名方式:以郵寄(送達郵戳日期為憑)或親送方式,並於信封註明「臺北市政府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第1屆委員遴選推薦表」。 (三)受理報名地點:臺北市家庭教育中心(10457臺北市中山區吉林路110號5樓)。 十一、書面資料應注意事項 (一)被推薦者報名應注意事項、須檢附資料及裝訂順序,說明如下: 1、推薦表(如附件1):請依格式填寫及表末「被推薦者簽名欄」、「推薦單位用印或正式函文欄」(自我推薦參與『學者專家』類型遴選者免附)均須完備。 2、簽附「臺北市政府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委員倫理規範暨聘(派)兼同意書」(如附件2)。 3、佐證資料: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學經歷證明等相關文件影本各1份。 (二)被推薦者應確保所送資料之真實性與正確性,若經舉發並確認屬實,本局得取消遴選資格,並列為下屆本會委員遴選之參據。 十二、聯絡方式:本市家庭教育中心(02)25419690分機824,林組長。 十三、遴選作業說明 (一)遴選會議:為辦理本會第1屆委員遴選,本局應依「臺北市政府府級任務編組委員遴選作業原則」籌組遴選委員會並辦理之。 (二)遴選委員會組成: 1、遴選委員由本局依職務指定2人、另提報市長核(指)定市府相關單位代表或市政顧問及家庭教育學者專家等7人,共9人組成。 2、前述遴選委員會之學者專家應具備重視家庭教育意識,且無違反家庭教育法推展與宣導之行為。 3、遴選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4、為保障遴選委員會成員權益,原則不對外公開成員名單,倘經遴選委員決議公開,本局得於本會第1屆第1次會議後公告之。 5、遴選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相關規定支領出席費。 (三)遴選方式 1、初審:本局依被推薦者資料進行初審,符合條件者納入遴選會議進行複審。 2、複審:預計109年8月上旬前召開遴選會議,採書面審查之。 (四)本會委員公開推薦遴選錄取名額 1、本市各級學校教師會、學生家長團體及其他與推展家庭教育有關之公私立機構等團體代表5人;家庭教育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4人,共計9人。 2、遴選會議除錄取前款9名委員外,應增列候補名額若干,倘委員不足額,其缺額則由本局依「臺北市政府府級任務編組委員遴選作業原則」,另行推薦人選簽報市長核定。俾本會委員組成符合相關規定。 3、另委員出缺時得依遴選分數依序及性別比例遞補,若無候補人員可遞補委員,經本局認為有補實必要,依本簡章之原則重新遴選。 十四、其他 (一)被推薦者及推薦單位不得有請託關說之情事,違反者喪失遴選資格。 (二)本遴選作業均依市府程序辦理,被推薦者及相關人員不得申請調閱、複查。 (三)本會第1屆委員名單經市府核定後,公告於本局局網及本市家庭教育中心網站。 (四)本簡章經市府核可後實施,如有未盡事項,由本局解釋、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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