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申請者需實際居住本區(需訪視)。 申請條件:凡家庭成員於3個月內發生急難事由,如 死亡、失蹤、罹患重傷病(必須1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且無法工作)、失業(非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除外)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等,致家庭無法維持基本生計而陷於困境者(須審核財產所得)。 檢附文件:申請者請檢附身分證、身心障礙證明(無則免)、學生證(無則免)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求職證明(正本)、醫療收據(正本)等。 詳情請洽承辦人:2341-6721轉104施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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