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民眾消費安全及權益,由臺北市消保官會同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及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等單位,於109年8月5日抽查3家、8月6日抽查4家於臺北市之電動自行車經銷商,針對其販售之車輛是否黏貼懸掛合格標章、車輛外觀與審驗合格證明有無明顯改裝差異等項目稽查,並向業者加強宣導不得販售未有審驗合格標章之車輛及不得非法改裝,以免觸法。現場查核結果,均未發現販售未經審驗合格的電動自行車,僅發現部分車輛現場未檢附審驗合格證明,現場已提供宣導單提醒業者,強化宣導效果,以維民眾權益。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及第69條之1之規定,電動自行車係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6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故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 交通局呼籲消費者應選購經型式審驗合格,懸掛審驗合格標章的電動自行車,以確保自身權益及安全。如有電動自行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及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者行駛於道路、行駛速率超過每小時25公里及未依規定戴安全帽等,將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考量電動自行車與行人、腳踏自行車速度差異,本市已公告禁止電動自行車行駛人行道及市區自行車道,再次提醒民眾騎乘電動自行車,應注意行駛速度並保持適當車距、配戴安全帽及遵守交通規則,才能快樂出門,平安的回家。 -以下空白- 自行車禁行騎樓。 自行車超越行人前請說借過,再從左側緩慢通過並說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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