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福部109年3月10日衛部顧字第1091960667號與109年3月11日社家幼字第1090600261號函辦理。 二、此次計配發第17批6萬3,834片、第18批6萬3,408片、第19批6萬3,408片口罩,各機構分配口罩數量詳如附件。 三、本局自8月起口罩發放地點改為本局各科室,請各機構依本局權管科室公告之發放時間與地點至本府領用,若有相關問題請洽各科聯絡窗口(聯絡資訊詳如附件)。 四、領用注意事項: (一)領用人員應提供具有照片之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健保卡或職員證等),發放人員核對身分後即辦理發還,若領用人員與領用單之領用人欄位姓名不同,皆不得申請領用。 (二)領用單格式不符、未完成用章或逾時未領取者,均不得申請領用,另領用機關名稱請填全名,領用及簽收請用正楷書寫,以利辨識,領用單(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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