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對象:個案因及疾病或重大傷害等緊急災難事件,造成家庭之生活困難,需要經濟協助者: 一、醫療扶助:個案遭逢意外事件或罹病,無力支付醫療費用或醫療設施設備者,申請日需於急難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 二、緊急生活扶助 :個案遭逢天災、意外、家庭變故、罹患重大疾病、死亡,導致家庭陷入困境者。申請日需於急難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同一事由以一次為限。 民眾如有需急難救助,請逕洽區公所社會課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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