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業已公布制定「臺北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並自109年8月23日施行(網址: https://reurl.cc/gmWZO4)。就設置自助選物販賣機者,應依前開規定辦妥公司(商業)登記、符合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50公尺以上及經濟部規範10項應遵守之事項,自治條例並訂有相關罰則,以有效管理北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另外,營業應遵守以下規定,違反規定者,最高可處6萬元罰鍰: (一)提供之商品不得以金錢買回、不得為法令禁止、妨害公序良俗或其他經商業處公告不得提供者。 (二)每一自助選物販賣機應張貼經經濟部電子遊戲機評鑑委員會評鑑為非屬電子遊戲機之文件。 (三)每一自助選物販賣機須符合經經濟部電子遊戲機評鑑委員會評鑑為非屬電子遊戲機之說明書內容。 (四)營業場所如設置錄影監視設備,應於營業場所內明顯處明確告示。 為讓業者了解並落實「臺北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臺北市商業處預定於9月7日、8日及11日辦理3場次說明會,邀請各位業者擇1場次踴躍報名參加,以維護自身權益,名額有限報完為止,請於每場次開辦前1日上網完成報名(報名網址https://tinyurl.com/y6kaodx7)。 附件1:臺北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 附件2:109年度臺北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說明會 新聞聯絡人: 臺北市商業處 科長 牟季嫻 02-27208889/1999轉6551 /0921-807-972 媒體聯絡人 張懷元 02-27208889/1999轉4563 /0972-368-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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