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北市停營字第1093089250號 主旨:公告本市松山區民權東路4段南側(民權公園旁)公有路 邊停車位(編號38-56)暫停收費管理並禁止車輛停放。 依據:停車場法第13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 公告事項: 一、配合本市松山區公所辦理「109年防災公園開設演練」勤 務需要,旨揭公告路段範圍內所有路邊汽車停車位暫停 使用除執行公務之車輛外禁止其他車輛駛入停放,停放 管制範圍內之車輛請配合提前將車輛駛離。 二、暫停收費與禁停時間:109年9月26日0時至17時止(至管 制勤務結束)。 三、上述活動結束後,恢復原有收費費率及收費時間營運管 理。於公告禁止停車區域及路段停放之車輛,經拖吊移 置後,如車輛所有人逾期未領回,將依臺北市處理妨礙 道路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車場車輛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處理。 四、於公告禁止停車區域及路段停放之車輛,經拖吊移置後 ,如車輛所有人逾期未領回,將依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 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車場車輛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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