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保護民眾使用市售食品容器具衛生安全,至量販店、婦嬰用品店、五金百貨商店及網路個販售平台等處進行抽驗,共計抽驗110件食品容器具,均符合規定,抽驗名冊詳如附件。 本次抽驗包含30件塑膠容器具(含25件塑膠容器具及5件奶瓶)、15件紙製餐具、15件免洗筷或木製攪拌棒、10件不鏽鋼餐具及40件吸管(10件不鏽鋼、10件竹製、10件紙製及10件玻璃吸管),結果詳述如下: 30件「塑膠容器具」 品質檢驗:25件塑膠容器檢驗材質鑑別、耐熱性試驗、材質試驗-重金屬鉛、溶出試驗-塑化劑6項、蒸發殘渣 試驗-4%醋酸、正庚烷;5件奶瓶檢驗材質鑑別、耐熱性試驗、雙酚A總含量、材質試驗-重金屬鉛、鎘、溶出試驗-塑化劑6項,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2. 標示查核:查核結果均符合規定。 15件「紙製餐具」 品質檢驗:檢驗材質試驗-螢光增白劑、耐熱性試驗、溶出試驗-塑化劑6項,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標示查核:查核結果均符合規定。 15件「免洗筷或木製攪拌棒」 品質檢驗:檢驗過氧化氫、二氧化硫、聯苯,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標示查核:查核結果均符合規定。 10件「不鏽鋼餐具」 品質檢驗:檢驗重金屬(鉛、銻),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標示查核:查核結果均符合規定。 40件「吸管」 10件不鏽鋼吸管:檢驗重金屬(鉛、銻),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10件竹製吸管:檢驗螢光增白劑,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10件紙製吸管:檢驗螢光增白劑、溶出試驗(砷、甲醛、重金屬鉛)、蒸發殘渣試驗(水、醋酸、酒精),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10件玻璃吸管:檢驗溶出試驗(鉛、鎘),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臺北市衛生局表示,食品容器具若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標示,爰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另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命業者將違規產品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臺北市衛生局提醒販售業者,依據衛生福利部105年4月18日部授食字第1041304937號公告修正,製造日期為106年7月 1日後之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容器、食品容器具或包裝,販售前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標示。且產品應於最小販賣單位的包裝或本體上標示,例如製造業者以整箱型式販賣予中盤商業者,於「箱」上標示即可;中盤商拆箱後,以袋裝產品轉售予下游業者,則至少應於「袋」上進行標示;且前述標示均應具顯著性,提供消費者選購時參考,不得僅於不可拆封的包裝內部之本體或說明書等方式標示。供重複使用之塑膠類食品器皿或容器,其主要本體並應以印刷、打印或壓印方式標示其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不得貼標,亦不得僅在外包裝標示。北市衛生局呼籲業者,販售端提供消費端之型態,無論密封與否,應自行主動進行標示或逕與上游協調標示事宜,並於產品販售前確認販售之食品容器具其最小販售單位標示完整性以維護消費者之權益。 有關塑膠類食品容器具之耐熱溫度可能因為不同規格或經由不同加工方式製成,以致實際耐熱溫度有所不同,故各產品之實際耐熱溫度,應以製造商標示為準。消費者於購買前應先確認其材質名稱、耐熱溫度及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選購標示完整之產品,並依照標示事項正確使用;當產品發生破損或裂痕,應立即更換,以確保安全與健康。臺北市衛生局並呼籲業者應自主管理評估產品之耐熱溫度並正確標示,以確保食品容器具安全性。 民眾如有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或消費疑義,可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2-27208889)轉7089。有關食品容器具之相關稽查結果及管理規定,民眾可至臺北市衛生局網站或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食品/餐飲衛生/食品容器(具)及包裝專區查詢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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