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局交通分隊邢姓員警,於109年10月10日13時30分許行經新生南路一段117號時,見王姓民眾騎乘普重機沿新生南路一段南向北違規行駛公車專用道,邢員旋即上前攔停取締,欲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製單舉發,惟遇王民神情激動大聲咆哮、不願意出示證件及不配合查證身份,後經警方透過警政系統查證確認王姓駕駛身分及駕照資格後告發,王民現場拒絕簽收交通違規通知單,警方依法告知應到案時間及處所後,由王民自行離去。 重申本分局依法行政之決心與立場,同時以此案例呼籲民眾遵守交通規則,違規者應保持理性配合警方執法作為,以維護其他用路人權益;有關執勤員警執法過程情緒激動部分,本分局業予檢討改進,並加強員警教育訓練,以維交通執法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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