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議會二讀會今(28)日排定審議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修正案,欲增訂第17條之1,明定豬肉及其產製品檢驗出乙型受體素(俗稱瘦肉精)者,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因衛生福利部已於109年9月函文各縣市政府,「動物用藥殘留標準」所定殘留容許量屬食品安全衛生標準,具全國一致性質,自治法規不得為較嚴格或寬鬆之規定,故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修正條文第17條之1若通過,恐將被認定與衛生福利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2項授權訂頒之「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牴觸,中央恐不予核定而無法施行;至有關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現行條文第9條之1規定本市販售之豬肉及其他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瘦肉精,雖亦有與前開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不一致,惟該條文目前依然有效,且未遭行政院函告無效前,臺北市政府將依法行政,確保食品安全,維護市民健康為首要任務,臺北市政府亦將持續為市民之健康把關。 民眾如有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或消費疑義,可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2-27208889)轉7105或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查詢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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