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北市停營字第1093107401號 主旨:公告本市中山區基隆河大佳網球場平面停車場、基隆河大佳段河濱公園停車場、松山區基隆河迎風段河濱公園停車場、基隆河濱公園迎風段(一)自109年11月9日(星期一)上午9時起調整一般小型車停車費率。 依據: 一、停車場法第25條、第31條暨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自治條例第4條、第5條。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 公告事項: 一、中山區基隆河大佳網球場平面停車場、基隆河大佳段河濱公園停車場、松山區基隆河迎風段河濱公園停車場、基隆河濱公園迎風段(一)一般小型車自109年11月9日(星期一)上午9時起調整停車費率。 二、收費標準及方式:一般小型車星期一至星期五計時新臺幣20元,當日當次最高收費上限新臺幣100元,隔日另計;星期六至星期日計時新臺幣20元。大型車計次新臺幣100元,隔日另計。 三、收費時間:星期一至星期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 四、實施日期:109年11月9日(星期一)上午9時起。 五、停放之車輛,離去時如未見補繳費通知單,請主動查詢;未能查詢繳費者,請至遲於8日曆天內處理。逾期未依規定繳費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書面通知於 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者,將處新臺幣300元罰鍰並追繳停車費及必要之工本費用。 六、查詢電話:27269600;網址:www.pma.taipei.gov.tw。 七、本處109年10月20日北市停營字第1093103548號公告,自本公告實施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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