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緣於109年7月16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獲報於士林區重慶北路4段一帶,有一名外籍女子於路旁裸露身體,警方獲報後即馳赴現場查處,惟當下並無發現前揭情事,復責由轄區派出所針對該地區加強巡視。 同(7)月20日發現該名外籍女子,獲得渠同意後即進入租屋處查訪,查該女因就學關係來台居住,詢問為何於路旁裸露身體,渠表示當日係因東西掉落於屋外,外出撿拾不慎遭反鎖,並無遭受任何不法侵害,亦不須警方協助。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可處6000元以下罰鍰;惟查該女係因東西掉落於屋外,復不慎遭反鎖,並無任意裸體,亦無不聽勸阻之情事,尚未達社會秩序維護法妨害善良風俗之要件,故警方未予裁罰,另士林分局業向該女說明國情不同且告誡相關法規,勿再有是類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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