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辦理。 二、職稱:職務代理約僱科員。 三、名額:正取1名(備取2名)。 四、性別:不拘。 五、上網期間:至109年11月26日止。 六、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大學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六個月以上或二年以上之經驗者。 七、工作項目: (一)教育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與監督管理事宜。 (二)交通安全教育業務。 (三)社教機構綜整業務。 (四)社教機構經常性業務:天文館。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八、工作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南區。 九、工作待遇:約僱科員薪點280,折合金額為新臺幣34,916元。 十、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請於109年11月26日(星期四)前檢具履歷表、自傳、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學歷證明文件影本各1份,以限時方式郵寄(以郵戳為憑)至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南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收。若有疑問,請逕洽郭股長,電話:02-27256422。 十一、其他: (一)初審為書面資料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複試(未入選參加複試者恕不通知亦不退件);另甄選成績不符本局需求者,得不足額錄取。 (二)複試時間另行通知,複試地點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市信義區巿府路1號)。 (三)複試內容:面試,依儀容舉止、表達能力及詢答表現、工作理念及服務熱忱、工作經驗及知能等項目評定。 (四)依總成績擇優錄取,如成績不理想,從缺不予錄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五)甄選名額正取1名,備取2名,候補期間為15日,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六)錄用:經甄選錄取人員,須俟簽奉核准後,再辦理僱用事宜,代理期間自109年11月30日至109年12月29日止;錄取人員僱用期間如僱用原因消失或不適任該項工作經本局主動通知,應無條件解除僱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十二、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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