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便於管理,管控人事成本,許多公司都設有加班申請制度,要求勞工必須提出申請獲准才可以加班,但是事業單位常常因為沒有搭配異常管理機制,仍然遭勞動局裁罰。勞動局長陳信瑜提醒,出勤紀錄內記載的勞工出勤時間,會被認定是勞工的工作時間,雇主除了設置加班申請制度外,還要有異常管理制度,在發現勞工晚下班卻沒有申請加班時,一定要再去確認勞工是否是從事公務,如果不是,務必要修正出勤時間,以免遭認定未依法給加班費,可罰2萬到100萬元。 勞動局陳信瑜局長說明,勞動基準法中要求雇主應該置備出勤紀錄,形式上並不拘泥在紙本打卡,無論是門禁紀錄或是電子、線上紀錄都可以,但是,依法雇主需要覈實記載勞工的出勤時間到分鐘,所以雇主不能單憑勞工是否有申請加班,就認定勞工的加班事實,否則當勞工主張有加班但是雇主沒給加班費時,勞動局會檢視勞工的出勤紀錄,並且確認雇主是否有做好異常管理,如果出勤紀錄顯示勞工確實有超出工作時間仍逗留工作場所,雇主又沒有異常管理的機制以證明勞工沒有在工作,勞工超時的時間就會被直接認定為加班時間,並且應依法核算加班費給員工。 陳信瑜局長表示,今年剛施行的勞動事件法中第38條就是前開原則的明文化,所以在司法判決中,這樣的認定已經是所有法院的共識,陳信瑜局長呼籲,雇主應該要留意這樣的問題,以避免勞資爭議的發生,如果有任何認定上的問題,都可以透過1999市民熱線加以詢問,獲得進一步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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