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稿日期:109年12月01日 聯 絡 人:洪德豪主任秘書 聯絡電話:1999轉8351 據媒體報導本市內湖區某社區藝人所有建物之屋頂平台涉及擅自增設游泳池一座,經建管處查證違建人檢具之資料,確實與使用執照竣工圖説不符,現況尚未使用,爰依違章建築予以查報處分,並要求違建人限期30日內自行拆除,否則即依規定執行強制拆除,且收取拆除費用。 建管處進一步說明,依建築法規定,游泳池係屬雜項工作物,屋頂增設游泳池,應依建築法規定委託開業建築師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併案申請雜項執照,經取得變更使用執照後始得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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