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讀者投書本市松山區敦化段忠誠新村都市更新案,更新處表示,本案單元劃定審議程序皆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一,符合95年12月1日修訂之「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劃定基準規定;第二,於96年6月22日依上開自治條例第15條規定函送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經96年7月10日第572次都委會會議決議「照案通過」,並於96年8月15日公告劃定更新單元。 更新處表示,有關大面積國有地納入單元之妥適性,依95年4月25日修正之「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另更新處依規定函詢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等國有土地管理單位,機關均表示同意參與且不主導都市更新。故針對本案更新單元劃定皆依法令規定辦理,並尊重國有土地管理機關之意見。 更新處強調,本案鄰地面積大於1,000平方公尺,依94年10月31日修訂之「臺北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地區(單元)(重建區段)相關規定」無須辦理鄰地協調,並且該街廓扣除更新單元,其餘未納入之鄰地面積已達更新門檻,仍得循更新程序開發,並不影響鄰地都市更新之權益。 更新處於103年起已受理鄰地權利人陳情表示,建物老舊希望參與本都更案迄今市府已多次召開協調會、專案會議、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理,惟陳情人與實施者多次協調始終無法達成共識,並於108年8月26日第388次審議會決議,該更新案仍維持原範圍續行辦理。 更新處再次重申,為保障各權利人權益及案件圓滿順利,審查均依法辦理。都市更新案件之成就,主要關鍵在於更新意願的整合,均需由實施者與所有權人溝通協調,減少爭議提高互信基礎,以期更新案之圓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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