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市電玩自治條例於100年11月10日公布施行後,業界迭有反映普通級電子遊戲場業申設門檻過高,爰前揭自治條例於105年12月28日提本市議會審議修正時,臺北市議會法規委員會審議提出建議應比照臺中市、花蓮市增修落日條款,增列第10條落日條款,爰本府則係尊重議會決議,後續於106年6月7日三讀通過,並於106年9月29日修正公布。 其中有關上述第10條落日條款規定,係於電玩治條例制定公布施行前(100年11月10日),曾提出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申請之業者,其申請書所載營業場所於申請時之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項目及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皆須符合電子遊戲場業使用,並經市政府依本自治條例為否准之行政處分,於本自治條例施行後6個月內(106年9月29日至107年3月28日)再次提出同一申請者,始不受同法第4條限制,惟本府在受理是類申請案件時仍要求應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應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200公尺以上,以保障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權益。 查符合修正後電玩條例第10條落日條款規定送件申請,取得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共計有2家業者,本府皆秉持一貫之嚴格管理並保障合法營業之原則,採行定期聯合檢查、檢舉案件現場查察,若有涉及賭博等不法情事即依本府正俗專案等方式,嚴格執行辦理。 新聞聯絡人: 臺北市商業處 科長 牟季嫻02-27208889/1999轉6551/0921-807-972 媒體聯絡人 張懷元02-27208889/1999轉4563/0972-368-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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