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勞動部109年9月7日公告,有關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基本工資自110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萬4,0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60元,此次調漲較原本時薪158元,增加2元;較原本月薪2萬3,800元,增加200元,分別漲幅約為1.27%、0.84%,請事業單位應配合進行員工薪資修正。 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基本工資係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惟並不以底薪為限,不論雇主以何種名目給付,如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經常性給與,均屬工資之範疇,且基本工資旨在保障勞工的最低生活水準,不論本國勞工或外籍勞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者,雇主給付勞工之工資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訂定基本工資之目的,希望透過政府介入勞雇雙方工資的決定,並設定其最低標準,可維持勞工最低生活水準及購買能力,對工資水位相對較低的勞工,尤其重要。本府勞動局陳信瑜局長指出如發現雇主給付勞工之工資低於基本工資者,將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1第1項等規定,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陳信瑜局長進一步說明,明(110)年1月1日起,聘僱較多時薪制人員之業者(如:超商,量販業、餐飲業…等)應特別注意發放110年1月份薪資應注意給付工資時薪是否達160元以上;至於聘僱月薪制勞工之事業單位,發放110年1月份月薪應注意給付工資是否達2萬4,000元以上。另計算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之平均工資時,需納入計算調整。此外,包括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勞工退休金提繳費用也應一併調整,以符法令規範。 政府自105年5月20日以來,已連續5年5次調漲基本工資,希望透過增加勞工所得,提升工作效能,並藉由基本工資調漲,照顧邊際勞工的基本生活,同時帶動國內消費支出及經濟成長。也呼籲企業除遵守勞動法令外,更應將員工視做公司內部最重要的資產,保障勞工基本勞動權益,勞雇雙方也應在薪資待遇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和諧共同為公司努力,藉以減少勞資爭議的發生,共創雙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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