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第20條及本處110年度庇護工場評鑑計畫辦理。 二、本處110年度庇護工場評鑑指標於109年10月13日公告,請貴場盡早備妥資料。110年度庇護工場受評期程自108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各場實際評鑑日期另函通知。 三、又評鑑指標「1-2-2配合主管機關辦理庇護工場之活動」,本案認列之活動計3場,分別為「109年度臺北市庇護工場春節禮盒發表記者會」、「健康.轉運.福氣到 庇護工場春節禮盒與轉銜成果發表會」及「109年度臺北市庇護工場中秋節產品行銷宣導記者會」。 四、請貴場於110年3月31日前填妥「110年度庇護工場評鑑基本資料表」、「110年度庇護工場評鑑表」自評分數並函送本處,俾利安排實地評鑑事宜。若自評時有不適評項目,請一併於來函中敘明理由,俟本處同意後,於辦理實地評鑑時依照評鑑項目配分辦理加權比重計分機制。 五、「110年度庇護工場評鑑表」之「說明欄」請列舉佐證資料項目供評鑑委員參考,並於實地評鑑時提供該項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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