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工會法的修正施行下,最大的特色即是工會組織的多元化和自由化,為我國團結權的行使邁進一大步,更能有效促進勞工組織工會,109年10月1日起工會於本市辦理設立登記,一律應於工會名稱前加冠「臺北市」,以供辨別工會申請登記所在縣市,使其工會名稱與本市工會管轄相符。在工會組織類型中,產業工會、職業工會與工會聯合組織的名稱除不得與其他工會名稱相同之外,且須標明其組織區域及屬性。 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表示,工會名稱與其成立之目的、性質及與其他團體的識別有關,雖然屬於工會自主事項,可經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後訂於章程,但仍然須符合工會法及其工會章程之規定,所標明之組織區域應與工會章程所定之組織範圍一致,且應以行政區域為原則,可供外界清楚辨識,以避免因工會名稱不明確,而產生不必要之爭議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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