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單位:廢棄物處理管理科 發稿日期:109年12月18日 聯 絡 人:李旻壕科長 聯絡電話:0983-501566 尊重自由市場機制 臺北市未限制收受外縣市廢棄物 針對外界指稱臺北市許多廢棄物到外縣市處理,但臺北市卻不願處理外縣市水肥一節,臺北市環保局今(18)日說明:廢棄物處理本為自由市場經濟行為,各縣市轄內合法之民營廢棄物處理或再利用機構,均可依法收受該縣市及其他縣市之廢棄物,例如北市養豬廚餘經公開標售由合法養豬戶得標購買,做為動物飼料使用,屬於可再利用之有價物質;至於縣市政府依法設置之垃圾焚化廠及水肥投入站等公共設施,其功能主要在處理轄內居民產生之垃圾、水肥等物質,此為縣市政府之職責,與民營廢棄物處理或再利用機構之商業模式不同,兩者不該混為一談。 環保局說明,以垃圾處理為例,各縣市政府必須設置垃圾焚化廠、垃圾衛生掩埋場等處理設施,妥善處理轄內居民產生之家戶垃圾,如有特殊考量,亦可聯合鄰近縣市設置共同處理設施,區域合作處理縣市轄內家戶垃圾。因此,妥善處理轄內家戶垃圾為縣市政府法定責任,此為廢棄物清理法所明定,斷無縣市政府不設置足夠容量之垃圾處理設施,而讓轄內居民自行尋找其他縣市之處理設施來處理家戶垃圾之情事;此等原則亦適用於家戶水肥。 環保局指出,因垃圾、水肥等屬嫌惡性物質,其處理或再利用機構均為鄰避設施,任何人都不願焚化廠、掩埋場或水肥投入站設在自家附近。因此,廢棄物清理法要求各縣市政府必須自行妥善處理轄內居民產生之垃圾、水肥;至於民營廢棄物處理或再利用機構,在依法取得處理或再利用許可後,自得依許可內容營運,收受各類廢棄物進行處理或再利用,以北市為例,轄內之民營營建混合物分類場108年收受處理外縣市營建混合物逾27萬公噸,足證臺北市並未限制外縣市廢棄物進入本市,至於水肥投入站無法收受外縣市水肥主要係因應地方民意所致,正如其他民營處理或再利用機構如遇鄰近居民抗爭,亦會停止收受廢棄物一樣。 至於各縣市政府處理或再利用設施如遇緊急事故或臨時故障,無法及時處理轄內垃圾、水肥時,則宜事先建立區域聯防機制,或報請行政院環保署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申請緊急調度,在平等互惠原則下,啟動緊急支援機制,以合作方式共同解決彼此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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