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動物保護處日前接獲民眾檢舉,有飼主以機車載運犬隻,未使用運輸籠、揹袋或其他防護措施,該處認定飼主違反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及臺北市犬貓飼養基本照護規則第5條第1款規定,處罰飼主新臺幣(下同)2,000元罰鍰,並命其於文到之日起立即改善。飼主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後駁回其訴願。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指出,依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及臺北市犬貓飼養基本照護規則第5條第1款規定,飼主以汽車或機車載運犬、貓者,應使用運輸籠、揹袋或採取其他有效之防護措施;違者,依同自治條例第2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得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其立法本旨係考量飼主載運犬、貓時常以方便為由,未使用適當防護措施,犬貓因跳離載運工具導致受傷,或影響其他用路人安全。本件民眾以機車載運犬隻,將其放置於機車後座,未使用運輸籠、揹袋或採取其他有效防護措施,違反規定事證明確,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予以裁處,並無不合,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乃維持上開處分。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提醒,民眾以汽車或機車載運犬、貓時,應使用運輸籠、揹袋或採取適當防護措施,才能保護犬貓安全及保障其他用路人權益,並免於受罰。 附註:本件事實涉及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及臺北市犬貓飼養基本照護規則第5條第1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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