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稅捐處表示,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的車輛,每一團體和機構可以有3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且自109年12月31日司法院釋字第798號解釋發布後,已無「同一法人於同一行政區域(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總分支機構合計3 輛為限」之限制。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規定,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的車輛,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可以有3輛車免徵使用牌照稅。立法目的是希望降低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的經營負擔,原限縮同一法人在同一行政區域(直轄市或縣市)的總分支機構須合併計算3輛,自109年12月31日司法院釋字第798號解釋發布後,經合法立案的社會福利團體總分支機構免稅車輛已無需併計,亦即總分支機構都可以各有3輛車免徵牌照稅。該處已積極清查,並將於近期寄發輔導通知,如符合免稅規定,請儘速提出申請,倘仍有疑問,可洽詢輔導通知上的聯絡電話。 民眾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可撥打國地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02)23949211分機181、182,有專人提供服務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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