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日前查得某食品業者於賣場貨架上公開陳列已逾有效日期之食品2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乃裁處該業者新臺幣12萬元罰鍰。業者不服,提起訴願,主張陳列之食品係作為教學使用,非一般顧客可自行從貨架上拿取,經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駁回其訴願。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指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已明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如未將逾期食品移至廢棄區或暫予明顯區隔而仍公開陳列,即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 本件業者於賣場貨架上公開陳列逾有效日期之食品,未將逾期食品移至廢棄區或暫予明顯區隔,已違反上開規定,衛生局予以處罰,並無違誤。法務局提醒,不得公開陳列逾有效日期之食品,以免違法受罰。 備註: 本件事實涉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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