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北市停營字第1103024502號 主旨:公告本市萬華區萬華七號廣場機車停車格,自110年4月6日( 星期二)上午9時起納入收費管理。 依據: 一、停車場法第13條、第31條暨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自治條例第4條、第5條。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 公告事項: 一、收費標準及方式:機器腳踏車採計次費率,每次新臺幣20元(每日零時為計費基準點,凡跨越每日零時停車者,累計收費)。 二、收費時間:星期一至星期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 三、實施日期:110年4月6日(星期二)上午9時起。 四、停放之車輛,離去時如未見補繳費通知單,請主動查詢;未能查詢繳費者,請致遲於15日曆天內處理。逾期未依規定繳費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書面通知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者,將處新臺幣300元罰鍰並追繳停車費及必要之工本費用。 五、查詢電話:27269600;網址:https://pma.gov.ta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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