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隊於110年2月中旬接獲員警反映,所屬第四分隊累積近4年以來的伙食費節餘款高達17萬餘元,款項之使用與管理均未公告說明,質疑時任主管與總務承辦人員涉有違失;本隊立即進行查處。 本隊捷運警察隊第四分隊成立迄今近5年,於106年10月起以委外送餐方式辦理團膳,由自助餐店家於每月按日(30或31天)提供中、晚餐,每人繳交伙食費2,000元整,期間人員因編制陸續增加(自創立初期19人迄今共計48人),餐費雖同步提高,然伙食費結餘款仍因人數增加幅度較大而逐月增加,時任分隊長均疏未傳閱、公布、討論相關使用管理方式,是以逐月累積迄今。延宕至110年1月公布相關帳目後,員警始得知剩餘17萬餘元之結餘款,後經投票表決,終止辦理委外送餐。 參據「警察機關收受各項團體獎勵金、慰問金、加菜金等經費收支注意事項」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暨所屬機關公積金使用管理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各單位針對自行收繳運用之各類「公費性質款項」應按前揭規定之立意原則與精神,以「指派專人管理、設簿登記、規範用途、按月定期公告」等方式,公開透明辦理。是以時任該分隊之分隊長(計3位)與總務承辦人員(計2位)處理相關公務確有疏失;另一位分隊長情緒管理不佳與同仁言詞不當,業已檢討處分及調整服務單位,均併查處後陸續依規定究責。 本隊前於4月20日辦理員警座談會,獲悉相關款項分配發放仍有延宕,遂於27日至該分隊舉辦「說明討論會」,並開始第一階段退費事宜,至於相關缺漏之帳冊業已補回,金額總數與單據無訛,經統計分配完畢,並於今(2)日辦理說明會後全數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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