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5月4日本市市議會工務委員會赴大巨蛋考察,議員提出辦理巨蛋觀眾席位置疑問及巨蛋影城棟樓梯淨高規定等事項,市政府建管處澄明如下: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27條規定,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及集會堂觀眾席樓地板面應在基地地面或道路路面以下七公尺以內,惟巨蛋場館申請作體育館,非集會堂(演唱會)使用,依內政部106年7月12日函釋,申請作體育館無適用第127條規定,但作臨時使用,且屬大型群聚活動者,得依臺北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辦理,是本案依前開函釋要求未來依前開自治條例規定申請臨時作演唱會等大型群聚活動時,將要求申請人檢討符合第127條規定或經台建中心性能設計審查驗證逃生避難安全。 另巨蛋影城棟樓梯淨高經議員關切其中一層樓梯高度不足會影響逃生一事,建管處立即要求遠雄巨蛋公司派員檢測現況尺寸,經確認後均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5條規定之樓梯垂直淨空距離190公分;據實際測量現況淨空距離為191.5至194公分,如後續加計面材塑膠類地板厚度0.5公分,仍達191至193.5公分,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建管處亦再次說明,有關大巨蛋公共安全及設計依相關規定嚴格把關,並將於未來竣工勘驗時對樓梯淨高事項加強查核,以維護市民使用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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