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雇主疏忽勞動部的「廢止聘僱許可函」,導致逾期辦理移工轉出或使其出國,北市勞動局局長陳信瑜表示,為保障移工權益,以及確保人力資源有效運用,如原雇主聘僱許可被廢止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需於公文限定期限內為移工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或使其出國。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聘僱許可經廢止者,雇主應徵詢移工同意,於限令出國期限前為該外國人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若移工有意願轉換雇主,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規定,原雇主應於期限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登記,於登記之翌日起六十日內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每周公開協調會議方式,替移工轉換雇主,但外國人有特殊情形經勞動部核准者得再延長六十天。若於前開期限無法轉換雇主或工作者,原雇主應於最後一次協調會翌日起十四日內,負責為該外國人辦理出國手續並使其出國。陳信瑜局長強調,無論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或使移工出國均需依限辦理,若逾期則依《就業服務法》規定,最低處6萬元、最高30萬元罰鍰。 另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移工聘僱相關事宜時,若未善盡受任事務,導致雇主違反法令、勞工權益受損,也有違法之虞,最低處6萬元、最高30萬元罰鍰。因此,無論是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都應注意辦理期限,不要逾期,如果不確定合法與否時,應向各法令諮詢機構提出諮詢。
‧本站為言論自主平台,相關圖文上載皆設有追蹤機制,網友請謹慎發言,勿涉及人身攻擊!如面臨法律糾紛,本站有權提供發稿人、回應人資料予相關單位。 ◎服務條款 ‧Copyright ©新文媒體有限公司 Sherry ‧ ‧本站最佳顯示IE 5.5 以上版本 解析度 800 X 60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