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表示,自新冠疫情第三級警戒開始,為避免群聚傳播風險升高,餐飲業一律禁止內用、僅可外帶,期間接獲多家調酒業者陳情,疫情期間以外帶販售調酒恐違反菸酒管理法,致影響生計。北市府為協助調酒業者降低營業損失及衝擊,並兼顧消費者權益,故建議財政部開放外帶調酒,經財政部110年6月17日函示同意有條件開放。 財政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92年8月27日函示,一般酒店或PUB調配雞尾酒行為,為現場即調即飲,亦無商品化包裝,屬商品零售之服務行為,非屬產製私酒。故依現行規定,調酒僅可內用不可外帶,惟於新冠疫情第三級警戒期間,調酒業者因禁內用措施且無法外帶,已影響其生計,北市府故建議財政部於第三級警戒期間開放外帶調酒,經財政部110年6月17日函示於符合下列配套措施下,業者得提供販售之調酒外帶服務: (一)應以杯裝為限,且無商品化包裝。 (二)前揭杯裝容器應符合食品衛生安全相關規範,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三)應於該杯裝容器上標示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提醒購買者,該產品為酒品、未滿18歲禁止飲酒等事項,以避免兒童及少年誤飲。 財政局最後表示,第三級警戒期間,財政部有條件開放調酒業者提供外帶服務,但仍禁止以社群網站、手機應用程式或網站連結電子表單等電子購物方式販售酒品,以符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1項保護兒童及少年健康權益之目的,違者可處新臺幣1萬至5萬罰鍰。如進一步查獲業者產製私酒之事(物)證,將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5萬至100萬罰鍰。財政局也將持續稽查,以維護菸酒市場秩序及消費者安全,民眾如發現違法情事,可撥打市民服務熱線1999轉分機6294提出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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