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1項「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係處罰汽車「行駛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等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 另依「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之車輛,於道路已「停車或臨時停車穩妥靜止時」,得不適用前項規定。 綜上,如汽車駕駛人於道路上停車或臨時停車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等相類功能裝置時,即不適用前揭條例第31條之1第1項規定,惟停等紅燈時使用相關裝置,仍應依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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