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勞動局接獲民眾陳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遭雇主說要3個月前提出,且只能同意請假6個月,讓勞工十分困擾。勞動局長陳信瑜表示依照勞動部修正的《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規定,10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即可,且6個月以下也可申請,若雇主不同意勞工申請留職停薪,恐挨罰2萬至30萬元,並被公布公司名稱與負責人姓名。 陳信瑜指出,原本的《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並未規定勞工應在多久前,向公司提出育嬰留職停薪申請,因此大多是依公司的工作規則或相關請假辦法辦理。 陳信瑜說,但如今勞動部已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自110年7月1日起,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在「10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提醒雇主若工作規則或請假規定有抵觸,請盡速調整。 另外,陳信瑜還說,只要子女在3歲前,勞工都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留職停薪期間雖以6個月為原則,但若6個月以下的育嬰留職停薪需求,也可申請,但最短必須在30日以上,且有「2次」的機會。 陳信瑜強調,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雇主不可不同意,否則將被罰2萬至30萬元罰鍰,並被公布公司名稱與負責人姓名,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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