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南港區110年7月20日15時20分許,在南港路1段277巷口發生汽車與機車碰撞之交通事故,造成機車駕駛人王女右手右腳擦挫傷,但對造汽車駕駛人並未留在事故現場處理,逕行將車輛駛離,經王女報警處置。 本案經由當時路過之車輛駕駛人主動熱心提供行車紀錄器影像予本分局偵辦,已順利通知對造汽車駕駛人將到案說明事發經過。 南港分局呼籲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後處理程序應為: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採用攝影或錄影等設備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另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者,於依前述方式標繪位置、痕跡及移置後,未當場自行和解者應通知警察機關。 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者,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4項「肇事致人受傷逃逸」之規定,吊銷駕駛執照;如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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