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基於內部管理及勤、業務運作等需要,並避免員警因久任致生風紀案件,同時考量主管、有管轄區域人員及派出所帶班巡佐等職務之特殊性,爰審慎律定上開主管等職務人員職期輪調作業規定,其中警察局股長與各分局組長、主任及隊長等滿6年者,應跨單位(機關)輪調、刑責區及警勤區等有管轄區域人員滿6年者,應跨單位(機關)遷調。 本次檢討異動人數計413人,其中六序列主管職務29人(如附遷調一覽表)、刑事警察人員82人、派出所所長、副所長及帶班幹部計45人、警勤區員警256人及外事責任區員警1人,並統一於110年8月16日(星期一)到任新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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