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酈 先生 於 96 年 11 月至 101 年 10 月及 103 年 10 月至 109 年 12月 任職 本 局期間,均於本局萬華分局服務,期間 均未曾擔任偵查佐及特殊任務警力 駐日代表謝長廷先生擔任行政院院長職務期間,酈先生並未在本局 服務。 二、 酈 先生 於本局服務期間,查無因執勤態度不佳而受懲處之紀錄 。 三、 本局一向支持員警 執勤 依法行政,勇於嚴正執法;絕不因 外在壓力而任意懲處同仁,以使同仁執法無後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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