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為維護社會大眾運輸及乘客搭乘安全,於110年9月11日公告修正「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每年查驗一次,計程車駕駛人自領得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之翌年起,自原定於駕駛人出生日期之前後1個月內(共計2個月),放寬為出生月份之前後1個月(共計3個月),向原發證之警察局辦理審驗。(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 二、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及其副證屆期「未換發者失其效力」,並應「重新申請執業登記考試」,始得執業。(管理辦法第15條第2項) 三、增列計程車駕駛人之職業駕駛執照換領為普通駕駛執照,或有其他喪失職業駕駛人資格之情事者,廢止其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12條第3項) 新修正管理辦法關於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有效期限,屆期即「失其效力」,欲執業者應「重新申請執業登記考試」,始得執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呼籲計程車駕駛人應注意執業登記證上之「有效日期」,依新發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至本局交通警察大隊聯合服務中心辦理審驗(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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