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審理訴願人台北市士林區住六之六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下稱重劃會)因不服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要求其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訴願案,經重劃會、環保局及訴願參加人等於今(18)日進行訴願言詞辯論後,審認訴願無理由,作成訴願駁回之決定,維持本開發案應重作環評之處分。 本件重劃會主張其申請變更土石方量及污水處理方式部分,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下稱環評法)第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為不須經核准變更之項目,依法不須重作環評;本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下稱環評委員會)所為重作環評之決議有判斷瑕疵等語。環保局則主張依環評委員會決議,本案重劃會申請變更土石方量及污水處理方式,對環境品質之維護有不利影響,依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認為環評委員會審理本案,其委員會之組成及開會,並無組成不合法、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認定事實錯誤或出於不完全之資訊,判斷出於恣意濫用或違反行政法上一般原理原則等違法情事。該次環評委員會決議結果,係具高度專業審查之判斷,本件既經環評委員會專業審查,認定符合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應重新辦理環評之要件,應尊重環評委員會之判斷餘地,乃作成訴願駁回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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