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北市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方式如為徵收、區段徵收或未明文規定者,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都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供公共設施使用的非都市土地,自110年6月25日起,如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在徵收前的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也能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已於110年8月12日會同內政部發布「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民眾移轉供公共設施使用的非都市土地,如符合免徵土地增值稅要件,即可依據該辦法向需用土地人申請核發證明書,持該證明書向稅捐機關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因需用土地人核發的證明書有效期限為8個月,如嗣後有地籍異動、計畫變更或其他事由致與原證明內容不符時,則須重新申請。 該處進一步說明,為了讓同時持有其他縣市非都市土地的市民,也可以了解到非都市土地移轉免稅的相關訊息,該處已於網站建置「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移轉免稅專區」,提供民眾參考。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地方稅法令規定,亦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該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分機 181、182,有專人提供服務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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