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人數達30人上的事業單位,依法須訂定工作規則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但工作規則送主管機關核備後,尚未立即生效,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提醒,工作規則還須經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才行。 陳信瑜表示,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時,應依業務管理需求,制訂工作規則,而雇主訂定工作規則,除須依法報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審查有無違反相關法令外,還必須要公開揭示,才是一份完整有效力的工作規則。 至於公開揭示的方式,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備後,雇主應即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原則上應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或公告於公司內部網站,並說明路徑與查閱方法,供員工隨時閱覽及下載,必須讓勞工隨時容易知悉、獲取,以避免無謂的勞資糾紛。 陳信瑜呼籲雇主,訂定工作規則的目的,是就《勞基法》中的勞動條件及重要事項等予以具體明確規定,使勞雇雙方清楚瞭解彼此權利義務,並非僅是應付主管機關檢查之用,因此凡是勞工人數達30人上的事業單位,都要依法報備工作規則,北市勞動局對工作規則的內容會適時予以監督及輔導,以確保勞資雙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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